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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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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术语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人员,我们称为医方;接受医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是病人,在此称为患方。

1 特征

2 订立

3 种类

4 效力

▪ 医方的义务

▪ 患者的义务


特征

医疗服务合同与其他类型服务合同相比较,因其给付的内容诊疗行为具有侵袭、救命和专门的性质,以及给付对象具有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医疗服务合同对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具有资格限制性。因医疗服务关乎患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危,不具备专门医学知识的人不得为之,故以证照制度排除未受教育、训练者行医。因提供医疗服务需要专门知识,对提供医疗服务的人在资格上有严格的限制性。这种限制性主要表现在医师名称使用及医师业务资格两个方面。医师名称使用指非领有医师证书或专科医师证书者,不得使用医师或专科医师名称;医师业务资格指不具合法医师资格者,被禁止擅自行医。


二、医疗服务合同可因强制缔约的方式成立。因医疗服务行为具有“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社会责任。关乎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因此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者对于患者请求诊疗的要约,医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即使患者要求诊疗的疾病不属于该医方的专业领域,也不能拒绝。表现在法律上,医方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此外,在决定和变更合同内容上也对医方作出了相应的限制。


三、医疗服务的专门性和当事人在约定医疗服务的内容时在地位上不具有对等性。作为医方的给付内容的医疗服务,要求高度专门性的知识和技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医师是医学上的专家,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患者通常是缺乏医学知识的普通人,这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医疗服务的内容的地位难以平等。患者不能约定诊疗的具体内容,只能期待医师出于良心和道德实施医学上认为是适当的诊疗。


四、医方尊重患方决定权。由于医疗服务具有高度专门性,医方在履约过程中具有高度裁量权,他们通常不需要按照患方的要求和指标来履行义务。由于诊疗是以患者自身不可替代的生命、身体为对象进行的,而且通常会对患者身体产生侵袭和痛苦,而双方又无法对医疗结果进行约定。随着人们法律意识提高和医学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病人要求参与医疗,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已成为医学道德的重要原则,成为构建现代医患关系的基础。病人对自己疾病的病因,诊断方法、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医疗结果。有向诊疗医师“知情权利”,对于医师诊疗方案及相关问题还有决定权。


五、医疗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都负担对待给付义务,医方主要的义务是提供医疗服务,患方主要义务支付医疗费用,故为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互为对价,故为有偿合同。医方和患方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无须医方提供完毕医疗服务为合同成立要件,有时即使医方与患方之间表示不一致,医疗服务合同也可因强制缔约而成立,故为诺成合同。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的形式,法律并无特别要求。当事人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此为不要式合同。


订立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的含义是双方当事人都有“是否订约、定何约、与谁订约、以何种方式订约”等方面的自由。然而,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虽然有选择医方的自由,但医方不能选择患者,即其选择患者的自由几乎完全被限制。医方基于其具有的特定身份或职业而负有的强制缔约义务。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大都规定了医方的强制缔约义务。在医师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场合,强制缔约只有在患者有意思表示能力或虽无意思表示能力(如处于昏迷状态),但由患者的配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其他亲属送医时,就可以成立。


种类

医疗服务合同根据诊疗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一、一般医疗服务合同,一般医疗服务合同是以疾病的诊断治疗为目的的合同。一般医疗服务的内容包括门诊、住院和手术治疗。

二、健康检查合同,健康检查合同是以早期发现疾病或了解健康状况为目的,而约定由医方对相关项目予以检查的合同。

三、实验性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需求者并无健康上的问题,而接受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合同。

四、其他性质的医疗服务合同,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医疗服务合同的范围已大大超越了以诊疗为目的。例如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安乐死等。


效力

医方的义务

一、诊疗义务。

医方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诊断病情并进而施以相应的救治的诊疗义务,是医方的主给付义务。医方在履行治疗义务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减轻病人的痛苦,故还负有是用最简明、迅速以及最佳医疗效果的医疗方式的义务。

二、说明义务。因医疗行为都具有侵害性,为使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必须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这要求医方应对医疗行为实施的范围、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患者进行说明。同时,医方还有义务向病人及其亲属介绍病情。

三、保密义务。病人对医生告知病情的各种真实情况,有助于医生的准确治疗。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了解到病人的各种病情,无论是病人告知的还是诊疗获知的,因病人的病情涉及个人隐私,医方未经允许不得向他人透露。

四、治疗记录做成及保管义务。不管是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还是患者的继续治疗,治疗记录特别是病历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医生负有制作病历等治疗记录的义务。

五、其他义务。(1)医方各种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2)依照特别法律和特殊内容的医疗服务合同所负担的各种义务。(3)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的义务。(4)由于设备、技术等限制不能为病人提供合适的医疗,医院应建议病人转诊的义务。(5)医方对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应对病人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安全保护的义务。(6)出于法律规定或职业道德约束,医生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夸大病情等不作为义务。


患者的义务

一、医疗费用的支付义务。医疗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患者在接受了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后,负有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义务。

二、配合治疗义务。医疗行为是一种依靠医患双方互动以达到治疗效果的行为。

三、其他义务。患者还应承担费用预支、费用偿还以及损害赔偿等义务。在具体的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患双方还可进行约定其他义务。如患者在病情未愈的情况下执意出院,医患双方签订“自动出院,后果自负”的免责条款,以减轻了医方的责任。